湖南东方神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张家港恒嘉五金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湖南东方神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13228号
申请人:湖南东方神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市生态产业园兴隆路与衡宝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王顺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梦君,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恒嘉五金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杨舍镇人民东路**国泰东方广场**。
法定代表人:王渊。
申请人湖南东方神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恒嘉五金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东方神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恒嘉五金进出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东方神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恒嘉五金进出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 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