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1322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东方神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市生态产业园兴隆路与衡宝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王顺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梦君,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恒嘉五金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杨舍镇人民东路9号国泰东方广场1713室。
法定代表人:王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华,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陈芳,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东方神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恒嘉五金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苏0582民初1322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恒嘉五金进出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湖南东方神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东方神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恒嘉五金进出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 芸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胡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