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方神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邵阳县兴隆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与湖南东方神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523民初1576号
原告:邵阳县兴隆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县工业园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高小平。
被告:湖南东方神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市生态产业园兴隆路与衡宝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王顺德。
原告邵阳县兴隆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东方神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新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阳县兴隆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邵阳县兴隆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唐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尹烽
书 记 员 周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