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2执恢3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苏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艳霞,法尔胜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融泰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阴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无锡市十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9月18日生,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6年5月4日生,住江阴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4年10月10日生,住江阴市。
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尔胜公司)与江苏融泰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泰公司)、江阴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镇建设公司)、无锡市十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方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锡商初字第00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尔胜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城镇建设公司、十方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裁定终结本院(2015)锡商初字第00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法尔胜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17年10月24日法尔胜公司以***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根据法尔胜公司申请,本院委托江苏求实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位于海南省陵水县英州镇清水湾旅游度假区瀚海银滩A09区一期洋房SC1幢103号住宅用房产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价为605.20万元。2018年9月5日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423.64万元为拍卖保留价对上述房地产进行第一次拍卖,最后以423.64万元成交变现。另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财产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融泰公司、江城镇建设公司、十方公司、**、***、***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扣划融泰公司银行存款4900元。扣划城镇建设公司银行存款1270元。扣划***银行存款132580元,并对***持有中国石化等上市公司股票强制卖出后得款167887.06元。扣划***银行存款1530元,对***持有法尔胜等上市公司股票强制卖出后得款24680.03元。在本次执行中,实际执行到位标的金额4569247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金53430753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等。
本院将本次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除发现被执行人***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恢复执行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查实后已依法处置,并且本院依职权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亦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锡商初字第0061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