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213执恢3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9411565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0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执行人***,女,1973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申请执行人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崇商初字第07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光大银行返还借款本金30409241.19元;并支付期内欠息308114.13元、逾期罚息(截止2015年6月17日为3357.42元;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0409241.19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1%再上浮50%计算)。二、对***前述第一项债务,光大银行有权以***提供抵押的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号、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与***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分别在1592.4万元、2907.6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崇商初字第07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当事人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