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

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281执5905号 申请执行人: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281749411565F,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申请执行人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0281民初164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一、***结欠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40万元。二、上述款项到期后,如***有任何一期未按约履行,则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有权按照40万元租金及违约金13.65万元扣除***已经支付的款项向法院申请一并执行。案件受理费共计8378元,由上述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江阴市不动产已拍卖成交,案款依法处置。此外,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和处置。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