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281执2226号
申请执行人: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7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申请执行人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尔胜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苏0281民初3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应支付法尔胜公司租金和房屋占有使用费17万元、违约金2万元,共计19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共计1547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查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本案轮候查封,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本案轮候查封,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