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81民初5352号
原告:西安三橡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辰立交西150米碧桂园凤凰城天悦22幢1单元11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工中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三橡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原告西安三橡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三橡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余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