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

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与江阴华新钢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1民初8963号
原告: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尔胜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被告:江阴华新钢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滨江西路67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峻,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华新钢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阴华新钢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江阴华新钢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