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

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固腾经贸有限公司、江阴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执24号之一
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尔胜公司)与江阴市固腾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腾公司)、江阴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镇建设公司)、马灵、许才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锡商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固腾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法尔胜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8499916.06元及利息;二、固腾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法尔胜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30万元;三、对于固腾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案件诉讼费用,法尔胜公司有权就马灵名下编号为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房地产所得价款在719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对于固腾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案件诉讼费用,法尔胜公司有权就马灵、许才良名下宁房他证鼓他字第××号的房地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房地产所得价款在1948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城镇建设公司对固腾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04741元、公告费300元、鉴定费28000元,合计233041元,由固腾公司、城镇建设公司承担205041元。因固腾公司、城镇建设公司、马灵、许才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法尔胜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对马灵、许才良抵押给法尔胜公司的,其俩共有位于南京市中山北路88号14层及马灵名下位于江阴市地产评估拍卖变现后抵债,马灵、许才良应负法律义务履行完毕。法尔胜公司以固腾公司、城镇建设公司暂无财产申请撤回执行。2020年3月17日法尔胜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固腾公司、城镇建设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同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询平台和现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明::固腾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地产和机动车辆登记,亦无对外投资,并于2004年4月2日吊销营业执照。2020年4月1日本院到固腾公司经营地现场勘查,未发现固腾公司存在。城镇建设公司名下除有563.90元银行存款外,无机动车辆和对外投资,原登记在其名下位于江阴市暨阳路2号、江阴市益健路76-86号等地办公、商业等用房抵押法尔胜公司,由本院另案处置完毕。目前仍登记在城镇建设公司名下位于江阴市迎宾路等地部份房产均抵押他人并由江阴市法院首封。2020年4月1日本院到城镇建设公司经营地现场勘查,未发现城镇建设公司存在。针对被执行人固腾公司、城镇建设公司目前财产情形,2020年3月24日本院对固腾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一峰、城镇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才良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849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标的额563.90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金28489436.1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等。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法尔胜公司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法尔胜公司,告知法尔胜公司在终本约谈后三日内继续提供相关财产线索;可申请对固腾公司、城镇建设公司进行审计,并提供相关财务账册或线索,预交审计费用;亦可以申请对固腾公司、城镇建设公司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并随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悬赏执行,可以与保险公司签订悬赏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按合同支付悬赏金;如法尔胜公司对本院查实的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可以在三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同时申请听证。法尔胜公司表示对被执行人没有财产线索提供,对本院查实的情况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终本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锡商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淼 审判员 李锡胜 审判员 刘晓伟
书记员 毛晨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