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2民初31909号
原告:***,男,199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
被告:西马克工程(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马克工程(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2017年11月9日15时00分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