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马克工程(中国)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马克工程(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2民初31909号 原告:***,男,199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 被告:西马克工程(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马克工程(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2017年11月9日15时00分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