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业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市锦业建设有限公司、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6执12288号
本院在执行广州市锦业建设有限公司与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上网查询,被执行人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有价证券持有信息、无工商注册信息、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无车辆登记。申请执行人提供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尚欠被执行人工程款未结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其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回复已结清被执行人的债务。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要求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将其列为失信人员。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6民初183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晗英 审判员  刘 露 审判员  孔立虎
书记员  张丙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