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业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市锦业建设有限公司、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6执514、1828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津0116民初18373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定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并提取被执行人朝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你单位的工程款243400元。
执行员 刘 露
书记员 张丙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