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521财保3号
申请人:浙江美居宜佳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机构代码:913305215693884768,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舞阳街道舞阳街58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董英,浙江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精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代码:913305007441461680,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阜溪街道盛业街18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浙江美居宜佳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精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精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腾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