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6029号
原告:杭州叙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98号18幢81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2号中兴产业基地7号楼4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叙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原告杭州叙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叙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增播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