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终170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博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黄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82379384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联和工业区东区十五路5号之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4MEN55U。
法定代表人: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博安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5民初12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诉前和解阶段,上诉人杭州博安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杭州博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杭州博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准予免收,上诉人杭州博安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814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嫄
审 判 员 侯 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