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某某的诉被告某某、沙河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邢开民初字第977号 原告***。 原告***的。 被告***。 委托代理人***,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沙河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沙河市白云路红星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的诉被告***、沙河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的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第三人沙河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的承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刘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