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邢开民初字第977号
原告***。
原告***的。
被告***。
委托代理人***,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沙河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沙河市白云路红星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的诉被告***、沙河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的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第三人沙河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的承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刘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