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582执884号
申请执行人:沙河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沙河市。
法定代表人:刘建海,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沙河市金泰煤业有限公司三王村煤矿,住所地沙河市。
法定代表人:张忠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沙河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沙河市金泰煤业有限公司三王村煤矿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沙河市金泰煤业有限公司三王村煤矿名下有车牌号为冀E×××××桑塔纳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冀E×××××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沙河市金泰煤业有限公司三王村煤矿名下车牌号为冀E×××××桑塔纳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冀E×××××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侯立兴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