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5民初1117号
原告:河南特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夏保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作刚,系新疆疆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鲁亿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
法定代表人:张新奉,系公司经理。
原告河南特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宁鲁亿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原告河南特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特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特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13元,由原告河南特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磊柯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郭妮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