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鲁亿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柳州宏大吊装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702民初2285号
原告:广西柳州宏大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北区跃进路106号8栋2单元24-2号。
法定代表人:廖锡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谊,广西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书院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慧明,执行董事。
被告:济宁鲁亿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唐村镇迎宾大道888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奉,执行董事。
原告广西柳州宏大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济宁鲁亿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广西柳州宏大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广西柳州宏大吊装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柳州宏大吊装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8元,由广西柳州宏大吊装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锋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邓龙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