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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983民初1782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92年6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信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爱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12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 第三人:广州市宏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673075920T,住所:广州市南沙区金隆路35号2栋410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广州市宏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31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