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宏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怀集县特殊教育学校与广州市宏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蜜湖支行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民初13682号
原告:怀集县特殊教育学校,住所地肇庆市怀集县怀城镇育秀一路四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224090176500N。
法定代表人:刘有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珍,广东洊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琳,广东洊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宏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麒龙东路30号202房(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673075920T。
法定代表人:郭勤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贤(公司员工),男,汉族,1994年9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政,广东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蜜湖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香梅路中投国际商务中心B座106、107、108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24539T。
负责人:谢志鹏,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菲(公司员工),女,汉族,1980年7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锦波(公司员工),男,汉族,1975年1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招标投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蜜湖支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集县特殊教育学校撤回对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蜜湖支行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    莉
审 判 员 谢  世  豪
人民陪审员 陈    萍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妙纯(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