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宏润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冀01执恢11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河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北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4年9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2年1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7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7年11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被执行人:***达,男,汉族,1956年1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3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2年1月24号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5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4年11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54年12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民初7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河北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843万股; 二、冻结被执行人***达持有的河北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843万股; 三、冻结期间,上述股权的股息或红利等预期收益一并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