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5民初2395号
原告:***,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炳贤、韩瑞峰,河北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宏润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盐山县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春海,任董事务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若菊,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宏润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返还原告投资款288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03年至2019年在被告处工作,担任营销副总。2015年被告准备改制上市,以给原告等人股份为由要求公司高层入股,原告于当年向被告交纳投资款288000元,被告收此款后并未按投资处理,长期占用至今,经长期交涉及仲裁和诉讼,被告拒不返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原告诉求在另案(2021)冀0925民初415号民事案件中涉及,一审判决后,双方不服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还在审理过程中,故本案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龙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亚楠
书 记 员 刘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