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宏润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盐山县砼丰源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河北宏润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5民初2213号
原告:盐山县砼丰源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盐山县城东马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亚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立红,河北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宏润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盐山县河北省盐山县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春海。
盐山县砼丰源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北宏润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盐山县砼丰源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盐山县砼丰源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9元,保全费7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胜国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