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宏润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九言和煦科贸有限公司与河北宏润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7民初18408号
原告:北京九言和煦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2045室。
法定代表人
:郝泽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文,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江,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宏润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盐山县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刘春海。
原告北京九言和煦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宏润核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九言和煦科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九言和煦科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九言和煦科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史立新
二○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偲
书 记 员 徐天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