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远方高新装备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远方高新装备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康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781民初3654号之一 原告:四川远方高新装备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工业开发区会昌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11851637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康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振辉路169号1栋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552975973A。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远方高新装备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康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四川远方高新装备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远方高新装备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远方高新装备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7元,减半收取773.5元,由原告四川远方高新装备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