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781执10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远方高新装备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家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绿云石都A区2幢25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生于1959年10月7日,汉族,住江油市。
第三人***,女,生于1965年7月28日,住江油市中坝镇.
第三人***,男,生于1973年11月7日,住江油市中坝镇。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781民初364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上列四川远方高新装备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家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2018年10月19日,申请人四川远方高新装备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对本案终止执行,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
中止(2018)川0781执100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