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81民初4163号
原告:四川远方高新装备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11851637J,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工业开发区会昌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铭瑞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316850570C,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桃源街道兴工二路8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生于1964年12月27日,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原告四川远方高新装备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铭瑞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20日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远方高新装备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铭瑞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原告四川远方高新装备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