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帮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宁市富裕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帮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0105民初11282号 申请人:南宁市富裕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云村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帮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云锦镇建设路46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南宁市富裕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诉讼保全被申请人四川帮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一案,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编号为6051103046020220001180的保单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申请保全标的1263048.59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以1263048.59元为限,保全被申请人四川帮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南宁市富裕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