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81执保135号
申请人青岛威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长沙锦峰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原湖南锦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
法定代表人晏三明,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威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锦峰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8)鲁0281执保94号冻结被申请人长沙锦峰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75万元。
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冻结。经审查,本院以(2018)鲁0281民初127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予以执行,并于2018年2月8日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长沙锦峰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7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