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恒大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桂0481执1027号 申请执行人**市恒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市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9)桂0481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118657.17元(其中:本金116635.17元,诉讼费2022元),另承担执行费171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120367.17元,扣缴执行费1710元后,向申请人发放执行款118657.17元。 **市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9)桂0481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市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9)桂0481民初13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