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481民初2190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住岑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凤,岑溪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岑溪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岑溪市建设五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81667047034Y。
法定代表人:罗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焱,广西骏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昌铭,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住岑溪市。
被告:广西佛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龙圩区广平镇佛子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MA5KLYXX14。
法定代表人:韦敏康。
原告***诉被告岑溪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梁昌铭、被告广西佛子矿业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2019年8月14日原告以该案由其与被告案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属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未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其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光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覃家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