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781民初1594号
原告:四川辉达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观胜镇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679669949G。
法定代表人:刘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堂兴,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苹,男,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原告四川辉达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辉达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李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辉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堂兴、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第三人李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辉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及第三人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07279元;2、由被告和第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应被告及第三人的请求,从2014年6月起原告陆续向被告**承包的圣名国际广场项目四标段、香水项目、含增项目提供管材,共计货款357279元,但被告只支付了15万元,尚欠原告货款207279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向贵院提起诉讼,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1、我没有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和进行结算,不知谁冒签的,对金额357279元不认可。我认可25万不到26万的样子,尚欠货款10万多一点,具体多少需要跟项目确认金额。2、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请法庭审查。
第三人李苹辩称,1、我给侄儿**打工,我只是现场管理人员,是职务行为,后续所有资金往来,我没有参与过任何一次付款,是原被告之间在进行,我不承担付款责任。2、合同没有异议,当时**没在,授意我签订的。对账单方框以外的字我没有印象,不是我写的。另,对账时**给我看短信,说供货商有关系,为了方便我们向甲方收钱,**授意我开过另一份金额大些的对账单。3、原告员工宿泽东完善合同后,拿着2份合同到工地办公室找我签署,我签署“**”原告认同了的,后面备注2条是我手写的,他不放心,就可以由甲方代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四川辉利达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辉利达公司)成立于2008年9月19日,2014年7月7日变更名称为辉达公司。另,李苹与**系隔房叔侄关系。
**在邓聪处承包“圣名国际四标段”的部分安装工程,李苹去**的工地打工。2014年6月4日,辉利达公司与李苹在圣名国际四标段项目部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圣名国际四标段**”购买辉达牌PVC国标管材,管材为订制,均打上“圣名国际项目专用”喷码,由出卖人负责送货,按实际用量结算。合同第七条约定“结算方式、时间以甲方主合同结点支付方式为准(在15个工作日以内支付,则到时以甲方代扣)”。第十二条约定“其他约定事项:1、买受人授权李苹为收货人及出具欠据人(身份证号:5107811980××××××××,电话139××××1102。2、计划有误,由买受人负责。3、买受人每月向出卖人出具财务对账清单(注:买受人授权的收货人签字的销货清单作为对账单依据及结算凭据)。4、买受人保证其施工(开发)的所用材料由出卖人提供(只限合同内)。5、送检样品由出卖人提供。6、退货标准:订制不退货”。另,李苹在合同页尾备注如下“①合同以甲方主合同支点支付方式为准,付款比例以实际到场内安装材料总价60%为付款比例。②因出卖人送货不及时造成买受人施工进度的延误,一切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李苹除了在“买受人”和“法定代表人”处签了**的名字以外,还在“委托代理人”处签了自己的名字,并捺指纹印。此外,合同备注“双方以辉发(2014)002合同号为准,辉发(2014)0604合同号为废”。辉利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是宿泽东,填写的银行账户系宿丽英建设银行4103结尾的银行卡号。李苹称是**授意签订的合同。
合同签订后,辉利达公司(2014年7月7日变更名称为辉达公司)进行了供货,(一)圣名国际项目的供货情况如下:
序号
时间
销售清单(份)
销售清单金额(元)
退货清单(份)
退货金额(元)
对账清
单(份)
对账清单金额(元)
1
2014.6.8-6.30
9
167873.88
0
0
1
167874
2
2014.7.3-7.30
6
28672.70
0
0
1
28672
3
2014.8.4-8.30
3
3607
0
0
1
3607
4
2014.9.15-9.30
4
32349
0
0
1
32349
5
2014.10.6-10.26
2
4104
0
0
1
4104
6
2014.11.14-11.30
5
50178.67
0
0
1
50178
7
2014.12.5-12.25
4
22840
1
6495
1
16345
8
2015.1.9
1
4728
0
0
1
4728
9
2015.2.2
1
5243
0
0
1
5243
10
2015.2.8-3.1
3
5100
0
0
1
5100
11
2015.4.14-4.26
5
8282.90
0
0
1
8282
12
2015.5.25-5.30
2
15891
0
0
1
15892.10
13
2015.6.12-7.18
3
7744
3
2085
1
5657.76
合计
48
356614.15
4
8580
13
348031.86
上述销售清单中,除第6项中有一份销售单N0016737的收货人为“罗碧兴”以外,其余销售清单均由李苹签名收货。上述对账清单13页,均由李苹签名确认。辉达公司称罗碧兴是工地一名水电工,当时李苹不在,安排罗碧兴收货,收货人脸上有伤疤;经李苹核对,当时确有罗碧兴这名工人,但李苹称汇总时做了两
份对账清单,**给其说辉达公司与甲方邓聪关系好,喊其开了一份金额大的单子,已弄不清楚哪一份是多开的。**也提出圣名国际项目有两套结算手续,但称是辉达公司说有关系,好收款,多写点要了款之后就返还手续。辉达公司则称李苹**所说的两套结算手续不属实。另,销售清单一式三联,李苹承认收货时收到第三联(用于入库),存放于工地办公室,离开后不知道在哪里,工地搬动较大,可能也不在了。**也称自己没有真实的销售清单和结算单。(二)香水项目供货情况如下:2016年12月16日至2017年3月10日,购货1424元,销售清单3份,收货人李苹,收据于2018年4月2日开具。**予以认可。(三)含增项目供货情况如下:2016年10月22日至2017年3月14日,购货7821元,销售清单8份,收货人李勇(含增项目管理人),收据于2018年4月2日开具。**予以认可。
2015年2月17日,**向宿丽英8994结尾的银行卡号转账15万元,用于支付货款。
2019年7月29日,宿泽东通过微信告知邓聪“货款是348034元,已付15万元,还欠货款198034元”,邓聪回复“好,付款的时候通知你们双方到场对账”。2019年8月12日,邓聪在《4标段安装工程竣工结算总价》中记载“总欠下49万元,含辉达10万”。2020年1月23日中午11时22分左右,宿泽东通过微信向邓聪发送银行卡信息,并告知“邓总你好,总共是198000,**说给了我一张承兑汇票,我就没有收到过,他说先给我安排10万,剩下的9.8万先放在你那里,开了年整清楚了再说9.8万的事!拜托你了!”11时55分左右,**给宿泽东打电话,通话内容如下:“**:所以说,到时候我把条子打了那么多,我都还没有拿到钱,那我肯定不得行,肯定要去找他了噻。宿泽东:他该给你的给你的,只是我这笔账?**:他该给我的给我,他给了我,这个钱,我肯定要给你,只是我们两个要把账弄清楚,年前我给你说得很清楚,先给你弄10万块钱,然后我们再对账,你莫啥子一会儿又给他发消息,一会儿他要给你付啥子,我觉得这个弄得太复杂了,弄得大家心里都不舒服。宿泽东:不复杂。**:大家心头都不舒服。宿泽东:不是不舒服,你把这个钱拿到了,他把钱拿给你了,我没有收到,我一样问他要。**:给你说,他一样的没有一哈把钱拿给我。宿泽东:晓得啵?**:他没得啥子把钱一哈拿给我。宿泽东:我举个例子嘛,他把钱拿给你来了,你没给拿给我,我一样还是找他要钱。**:这个东西,我们对了账了,不给你拿钱,那你该问哪个要就要噻,我不给你,你该问我要你就问我要噻。宿泽东:他。**:对账也好,那是我们两个的事情,他差我的是他差我的嘛。宿泽东:涂斌也给邓聪说了,邓聪也晓得,邓聪也给我说过。**:我晓得,早都给我说了,这个事情早都给我说了,两年前就给我说过,今年碰到涂斌也给我说过,我说莫得问题,我这门说给你办了,我没得说啥子,要等到账弄清楚了我才给你转钱嘛,我还是说的给你弄10万嘛,反正10万是莫得争议的,对不对吗?宿泽东:不是得,邓聪也要顾及到这个问题噻,他把钱给你了你不付,我一样问他要。**:这个不存在,他该哪么弄就哪么弄,他转了我该转给你就转给你,晓得啵。宿泽东:嗯,他也有顾及,我给你说过,如果他把钱付给你了,你没有付给我,要找他扯筋。**:扯啥子筋,我不晓得扯啥子筋,该付给你就付给你。宿泽东:他也这个顾及噻,你直接转到我卡上,是一回事噻,他就没有顾及了噻。**:他直接转到你卡上,我没有收到钱,我不认账嘞。宿泽东:嘿,他有备注在嘛。**:有啥子备注嘛,那我还给他打了那么多条子嘞。宿泽东:那个转账高头有附言嘛,可以备注嘛,代扣嘛,代付嘛。**:我好久去说那个嘛,哎呀,你弄复杂了。宿泽东:这个不是复杂。**:他转给我,我干脆转给你,嗷!宿泽东:这个不是复杂的问题,晓得啵,都有风险,你换位思考嘛,要不调过来是我差你,你有这个顾虑嘛。**:那你那儿,我再跟他说。宿泽东:都要顾及,晓得啵。邓聪把那个钱转给你来,你不给我,他也要顾及这个东西。**:但我们两个总要弄清楚才得行。宿泽东:那天你不是说有张承兑汇票,我都没有收到过,但是开了年慢慢对,先把10万块钱转过来再说。**:我也是这门说的在嘛。宿泽东:我也是这门说的。**:没得问题了嘛。宿泽东:先把10万块钱安排了,把10万块钱转过来再说,开了年扯清楚再说。”
原告收款未果后,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后提起诉讼。被告**对圣名国际项目的合同及结算提出异议,同时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第三人李苹提出系职务行为,自己不该承担责任的抗辩,同时也称圣名国际项目开具了两套结算手续。
上述事实,有原告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信息、被告户籍信息、第三人身份证、工业品买卖合同、对账清单、销售清单(包括退单)、银行卡明细信、聊天记录截图、通话详单查询、通话录音整理资料、4标段安装工程竣工结算总价表等证据复印件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作证。
本院认为,被告**与第三人李苹系雇主雇员的关系,第三人(雇员)为了被告(雇主)的利益,在被告分包的圣名国际部分安装工程项目部与原告辉达公司的前身辉利达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购买管材,并签署被告名字,系履行职务的行为,故应由雇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工业品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对合同当事人即原被告具有约束力,应当遵照履行。《工业品买卖合同》签订后,第三人签收了货物,并进行了结算,且被告向原告付款15万元,故被告抗辩未签订合同和进行结算而不承担责任,不能成立。另,被告和第三人均抗辩存在两套结算手续,因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确认;案外人邓聪在《4标段安装工程竣工结算总价》中记载的“总欠下49万元,含辉达10万”,属在案外人处代收部分款项事情,原告也向案外人告知货款总额“348034”,据此不能直接推定原告所举的销售结算凭据不真实。综上,本院对圣名国际项目的剩余未付货款198031.96元(348031.86元-15万元)予以支持。此外,被告对香水和含增项目的货款金额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诉讼时效,原告代理人宿泽东与被告的通话记录显示:被告对宿泽东与邓聪联系直接转款感到不舒服,两人为了邓聪代付款10万元的转款方式发生争执,经协商“先安排10万元后再对账扯清楚”。即,原被告在2020年1月23日对货款数额存在争议,而诉讼时效期间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在没有“先安排10万元再对账扯清楚”的情况下,原告并没有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诉讼时效没有经过。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辉达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7276.86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辉达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4.50元,保全费1595元,共计3799.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余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