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东方彩钢结构有限公司

自贡东方彩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自贡东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311执保236-1号 原告自贡东方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贡东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川0311执保236号保全裁定,现因原告自贡东方彩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自贡东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措施,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自贡东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