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311民初1679号之一
原告:自贡东方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区工业园区卫里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尾市新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林埠村工业大道南段西片第四十九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东方彩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尾市新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东方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东方彩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东方彩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29元,保全费1195元,合计2624元,由原告自贡东方彩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杨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