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492民初2412号之二
本院受理原告信承瑞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承瑞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29元,保全费4270元,合计9599元,由原告信承瑞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葛 峰
人民陪审员 沈中才
人民陪审员 俞阿兴
书 记 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