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102民催34号
申请人阿特拉斯科普柯(南京)建筑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恒泰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阿特拉斯科普柯(南京)建筑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承兑汇票遗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9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阿特拉斯科普柯(南京)建筑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0200053/24010007(出票日期2015年12月24日,出票人阿特拉斯科普柯(南京)建筑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南车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付款行中信银行南京分行帐务中心,出票金额为225493.04元,汇票到期日2016年6月24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见习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