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百拓(南京)建筑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南京)建筑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3民初7167号 原告:***,女,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白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臻***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建筑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71271159J,住所地南京市经济开发区恒泰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南京)建筑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陈 婷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