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3民初7167号
原告:***,女,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白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臻***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建筑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71271159J,住所地南京市经济开发区恒泰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南京)建筑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陈 婷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