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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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27执11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经济开发区鼓山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776601401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六盘水振兴伟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平寨镇兴隆路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587252548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盘水振兴伟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127民初6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六盘水振兴伟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货款1959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六盘水振兴伟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相关义务告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六盘水振兴伟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六盘水振兴伟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已申报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六盘水振兴伟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不动产、公积金、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六盘水振兴伟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贵州六盘**昇茶叶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股权350000元,经申请人同意无需处置。查封被执行人六盘水振兴伟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号解放牌车辆,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上门调查并张贴执行公告,经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人浙江**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六盘水振兴伟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我院已将案件移送至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后,申请人已上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当中。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款项,另尚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772元,执行费2880元。
鉴于被执行人六盘水振兴伟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作出拘留决定书,对六盘水振兴伟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拘留十五日(未实施),并对被执行人六盘水振兴伟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0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