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丰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某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27执13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经济开发区鼓山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77660140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平寨镇那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322265925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127民初6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贵州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货款90000元,支付该款自2019年2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的利息,支付代理费145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贵州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相关义务告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贵州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贵州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贵州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不动产、公积金、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已查封被执行人贵州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华泰圣达菲牌汽车、车牌号为×××的长城牌汽车及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长城牌汽车,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经询问,申请人浙江**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贵州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我院已将案件移送至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案款,另需承担执行费1272元。 鉴于被执行人贵州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作出拘留决定书,对贵州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各拘留十五日(未实施),并对被执行人贵州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朱惇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