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127执恢599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千岛湖丰凯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千岛湖丰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收到案款96039.45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