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24民初2130号
原告:陕西侨诺新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520。住所地:陕西省合阳县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基特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侨诺新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基特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原告陕西侨诺新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侨诺新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侨诺新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10元,减半收取计1855元,由原告陕西侨诺新能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键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