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04民初21123号
原告:湖南华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木莲东路299号第4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
被告:长沙璟泰工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融创融公馆9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华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璟泰工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华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璟泰工苑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华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华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璟泰工苑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9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699元,由原告湖南华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