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民终182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男,199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武汉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某及原审第三人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24)鄂0117民初4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受理案件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武汉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武汉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886元,减半收取4943元,由上诉人武汉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