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第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何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民终182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男,199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武汉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某及原审第三人武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24)鄂0117民初4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受理案件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武汉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武汉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886元,减半收取4943元,由上诉人武汉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