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路院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公路院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7民初5300号 原告:***,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公路院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横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为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为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公路院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7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9688.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