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路院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公路院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7民初13226号 原告:***,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公路院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横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公路院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0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