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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广东甲设计事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102民初1591号 原告:王某某,男,198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扬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援助律师。 被告:广东甲设计事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负责人:朱某某。 被告:广东甲设计事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广东甲设计事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杭州分公司)、广东甲设计事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4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甲杭州分公司、被告甲公司经本庭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两被告支付原告2022年剩余工资及绩效84830元。 两被告缺席未答辩。 经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与被告甲杭州公司于2021年6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从事设计工作,固定期限为2021年6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被告甲杭州公司为原告缴纳了2021年6月至2022年11月的社会保险。被告甲杭州公司系被告甲公司的分公司。 2023年1月17日,被告甲公司华东设计院张某某发送原告工资单,其上载明原告2022年已发薪水160180元,全年保底年薪230010元,2022合计年薪245010元,甲年终奖金84830元。 原告曾以两被告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事项与本案诉请一致。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6月27日出具仲裁裁决:驳回申请人王某某的所有仲裁请求。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个人社保信息、收入纳税明细、银行个人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及本案庭审记录佐证。 本院认为,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相应报酬。工资总额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根据被告甲公司华东设计院负责人张某某的确认,原告2022合计年薪245010元,甲年终奖金84830元,被告未有证据证明已发放原告欠付金额,故原告主张2022年未发工资(含绩效)8483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甲公司系甲杭州公司的总公司,原告主张两被告共同支付该费用,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甲设计事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被告广东甲设计事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2022年欠付工资848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东甲设计事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被告广东甲设计事务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广东甲设计事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被告广东甲设计事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王某某。 原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广东甲设计事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广东甲设计事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