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2民初3671号
原告:中融合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4XG61J,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33号1栋28层2803、2804。
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刚,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东军,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沭阳新城科教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5580990117,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镇上海南路(县教育产业园培训中心大楼)。
法定代表人:苗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秋,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徐达,男,1991年5月14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中融合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沭阳新城科教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徐达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中融合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融合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沭阳新城科教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3元,由原告中融合纵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岳阳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