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民初3542号
原告:***,女,195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亚军,江苏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高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18号常州科教城创研港2A201。
法定代表人:万君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利,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苏高正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于志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佳民
书 记 员 仇秋果